“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
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
馬克思
含義:法定權利是國家通過法律規定允許和保障法律關系主體自主決定做某種行為的手段。
特點:第壹,權利的本質是由法律規範決定的,是由國家承認和保障的。當人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國家應通過制裁侵權行為來確保權利的實現。第二,權利是權利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實施的行為,因此權利具有壹定的自主性。第三,權利是保護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權利的行使要合法:壹是依法行使權利,不濫用權利。第二,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義務的解釋
壹、含義:法律義務設定或隱藏在法律規範中,實現在法律關系中,主體通過相對克制的作為或不作為,保護權利主體利益的約束手段。
二、義務的性質表現在兩點:(1)義務所指出的是人們“應當”的行為或未來的行為,而不是人們已經實際履行的行為。已經履行的“應有”行為是義務的實現,而不是義務本身。(2)義務具有強制履行的性質,義務人不能隨意轉讓或違反義務的內容。
第三,該義務在結構上由兩部分組成:
第壹,義務人必須根據權利的內容行事,這意味著要求人們不要行動。在法律上稱為“作為義務”或“積極義務”(如贍養父母、撫養子女、納稅、服兵役等。).
二是義務人不做某種行為的義務稱為“不作為義務”或“消極義務”,例如,不破壞公共財產、禁止非法拘禁、禁止刑訊逼供等。
第四,對於我們來說,在準確理解了權利義務的相關概念之後,還需要對其有更深的理解。
正確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性質
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壹對密切相關的概念,應該從相互聯系的角度來看待它們的基本性質,而不是孤立地理解。從這個前提出發,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理解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性質。
從來源上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壹般來源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或者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可以從法律的規定中推導出來。後壹種法律權利和義務通常被稱為默示的或推定的權利和義務。
從範圍上看,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有明確的界限。首先,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的種類和範圍受到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政治文明和文化發展水平的制約,受到社會承受能力的限制。其次,每壹項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都有法律界限。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都應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