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指定機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壹)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四)組織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與政府信息公開相關的職能。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編制並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排列體系、獲取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和互聯網聯系方式。
第四十七條政府信息公開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指導、監督和檢查,對未按要求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的,督促行政機關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追究責任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的,應當依法向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依法作出回應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