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的性質和通知要求
案件的性質決定了是否有必要通知地方當局。比如涉及跨區域的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可能需要外地法院和當地法院溝通協調。此時,外國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通知當地法院。
二、法律規定和操作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遵循壹定的操作程序。這些程序可能包括通知被告、送達法律文件、調查和收集證據等。對於當地需要通報的情況,外地法院可依法通過正規渠道向當地法院或相關部門發出通知。
第三,當地法院協助執行
在某些情況下,外國法院可能需要當地法院的協助來執行某些措施,如查封、扣押、拍賣等。此時,外地法院會向當地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求當地法院協助執行相關措施。
總而言之:
在外地法院打官司是否會通知當地,主要取決於案件性質、法律規定和法院的操作程序。如果案件需要當地法院協助或涉及當地有關人員或機構,外國法院可通知當地當局。但具體的告知方式和內容可能會因情況而異,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83條規定: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88條規定: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30條規定:
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接收文書的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法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可以留置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