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和校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壹次12分。
2、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交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不足2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記6分。
3、駕駛車載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違反規定載客的,壹次記6分。
4、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交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不足20%的,記3分。
超載車輛的處罰標準如下:
1.客車超載扣分標準為:駕駛營運運輸工具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壹次性扣12分。駕駛從事運輸的客車人數未超過核定人數20%,或者駕駛從事運輸以外的客車人數超過核定人數20%的,壹次性扣6分;
2.公交車超載的處罰標準是:駕駛公交車載客人數超過額定乘員20%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公共汽車載客人數不超過額定乘員20%的,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3.貨車超載扣分標準為:貨車內裝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違規載客的,壹次性扣6分。駕駛貨車內容物未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壹次扣3分;
4.貨車超載的處罰標準是:貨車內裝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貨車內容物未超過核定載質量30%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超載車輛的處罰標準取決於超載車輛和超載行為的不同類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裝載應當符合核定的裝載質量,嚴禁超載;裝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裝載物不得灑落或散落。
機動車攜帶超限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在公路上攜帶超限無形物品的,按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後,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誌,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