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法律條文明確將微博作品納入佛教作品權的保護範圍。但根據《佛教作品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佛教作品權法所稱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由此可以推斷,140字符限制的微博能否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取決於其能否滿足著作權法對其‘作品’的認定。筆者認為微博能否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微博作品”,應該和他的傳統作品壹樣。
具備以下條件且原創。所謂獨創性,是指作品的完成應該是作者自己選擇、取舍、安排、設計、綜合、描述的結果,既不是以現有的形式復制,也不是從既定的程序或程序(也稱技法)中推導出來的。
顯然,微博記錄日常活動的作品,不能稱之為菩薩意義上的作品。但對於其他微博作品來說,內容是創作者通過精妙的構思和造句而創作出來的(如微小說、微散文、微詩歌等微博作品),是壹種特定思想或感受的表達。
它內容新穎,是創作者智力勞動的結晶。其作品內容雖短,但符合上述對獨創性智力成果客體的要求,應受著作權法保護。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微博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傳統作品的壹般條件除外。
顯然,他的思想傾向或情感表達的內容和形式,不應該違反法律最基本的規定。對於那些內容明顯違背公民道德、危害公眾或破壞社會良好風尚的微博,不僅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還應根據其情節輕重,追究相關微博用戶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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