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保險的指導意見。
壹是全面推行建築意外保險。
根據《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築工人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保險,也是保障建築行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事故防控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二、關於建築意外保險的範圍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為在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提供保護,並為其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的人身意外傷害和傷亡提供保險,辦理施工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工人意外傷害保險屬於法定強制保險。
擴展數據:
建設部關於加強建築意外保險的指導意見。
三、關於建築意外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應涵蓋工程開工日期至工程竣工驗收日期。如果工程提前完工,保險責任自動終止。工期延長的,應當辦理續保手續。
四、關於建築意外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應能保證對施工傷亡人員進行有效的經濟補償。建築企業辦理建築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此標準。
五、關於建築事故保險費。
保險費應包括在建築安裝費用中。保險費由施工企業繳納,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各種風險因素,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約定施工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提倡差別保險費率和浮動保險費率。差別費率可以與項目的規模和類型、項目的風險程度、施工現場的環境等掛鉤。
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績效、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績效好的企業,可采取下浮費率;安全生產績效差、安全管理差的企業可采用浮動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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