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復議的選擇是最終的——妳可以在復議和訴訟之間自由選擇,但是選擇復議之後就不能提起訴訟了。包括:《中國公民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管理法》。
3.預審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壹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法第四十壹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復審後,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收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壹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然後可以自收到稅務機關開具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壹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如果他們對復議決定不滿意,他們可以收到復議決定。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與海關發生稅收爭議的,納稅義務人應當納稅,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復議後選擇終局裁決――行政復議法第14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終局裁決。
5、最後壹類復議——壹類是屬於行政復議範圍但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範圍的案件;壹種是既屬於行政復議又屬於行政訴訟的案件,如《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調整或者征用行政區劃用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