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政復議案件被告的確定,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這裏所說的變更,包括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處理決定的任何實質性變更;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以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機關的不作為提起訴訟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實施同壹具體行政行為的,這些行政機關被共同起訴。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行政訴訟法中的原告與其他訴訟沒有太大區別。不同的是,行政訴訟的原告是公民,被告是官員。但相同的是,只有主體資格被認可後,訴訟才能繼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 * *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因復議機關不作為被起訴的,復議機關為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同壹行政行為的,實施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的行政行為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發生變化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