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泳池溺水如何索賠?

遊泳館發生溺水事故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遊泳館提供的服務存在缺陷,對溺水死亡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責任;如果溺水者本身有過錯,也應該承擔壹定的責任。

處理這類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三個問題:

第壹,泳池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及其責任。

公共遊泳場所是人身危險頻發的區域,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布了相關的強制性運行管理規則,對救生員實行特別許可制度。被告必須取得遊泳場所經營許可證,並配備壹定的救生人員和設備。

如果在提供服務時存在疏忽:比如遊泳池的深淺水之間要有標誌和警示牌,尤其是遊泳者進入深水區時,要對遊泳者的遊泳技術進行檢查和審核,確保遊泳者的安全;配備的救生員應取得遊泳救援人員等上崗證。如果溺水沒有被及時發現,就是沒有盡到救生員的註意義務。可以認定,遊泳館方提供的消費者服務存在瑕疵,應對溺水死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死者及其隨行人員是否有過錯。

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如果死者年老或患病,或者沒有通過專業測試獲得的深水遊泳證書,在高度危險的遊泳池遊泳要格外小心。這是他自己的註意義務。如果他違反遊泳池管理規定,擅自決定在深水區遊泳,就會溺水而亡。同行的隨行人員未盡到註意義務的,死者本人有責任,隨行人員也有疏於有效幫助和監督的過錯。因此,死者及其隨行人員也應對損害結果承擔壹定責任。

三、關於賠償金額的確定。

在人身損害賠償訴訟中,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責任和承擔者後,壹方面,在計算具體賠償數額時,應依據民法理論中的“平填原則”,責令侵權人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另壹方面,要嚴格審查證據,扣除原告不合理或人為擴大的經濟損失。合理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責任比例承擔;人為擴大的經濟損失和不合理費用,應由死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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