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罰,行政法對程序、主體、事由都有嚴格的要求,簡而言之就是“依法行政”。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的授權開展活動,沒有法律的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作出不利於行政的行為。
具體要求:
壹、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懲罰設置權限:
1,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2.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4.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三、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1.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2.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要求
1、處罰的前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2.行政強制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3.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4、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以上是行政處罰的壹些基本要求。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說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