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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時應註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壹是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點和基本情況,關註其供述和辯解的動機和條件。犯罪嫌疑人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其供述和辯解有真、假兩種可能。只有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和特征,才能判斷口供的合理構成,從而達到口供與事實的統壹。第二,註意審查犯罪嫌疑人是檢舉他人犯罪還是坦白自己的犯罪。如果他認罪,要註意考察他認罪的合理性,以及他認罪的動機和條件。如果他揭發了他的同夥或其他人,他應該弄清楚他是否與同夥和其他人有任何利益關系。他在考試中必須非常仔細,不應該草率。第三,註意審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否與案件事實相符。案件事實是經查證屬實、客觀存在的事實。犯罪嫌疑人供認與否,並不否認其客觀存在。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案件事實所反映的情況壹致,那麽他的供述就是真實可信的;反之,就是虛假和詭辯。第四,註意考察嫌疑人的供述前後是否壹致。要特別註意第壹次表白和後續表白之間的發展變化。要搞清楚每壹個變化的原因是否合理,消除矛盾,分析推理判斷變化的合理成分,否定其不合理的詭辯和虛假。第五,註意審查共犯之間的口供與其他證據的關系。審查判斷時,不僅要看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本身是否矛盾,供述的內容和形式是否能在當時當地的特定條件下出現,還要看犯罪分子之間是否有矛盾,其他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是否有矛盾等等。第六,既要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中不利於自己的供述,也要審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有利於自己的辯解。復習中正反兩方面都要考察,不能只重視壹面而忽視另壹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壹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在入伍或者就業時受過刑事處罰的情況,不得隱瞞。

犯罪時不滿18歲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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