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 2011-03-06如何理解中國的傳統法律制度?

. 2011-03-06如何理解中國的傳統法律制度?

發展階段的法律制度特點中國法律早期發展階段(夏、商、西周)中國法律發展的起源始於夏朝,與中華文明起源同步。商朝和西周建立了以“親親”和“尊親”為主要原則的宗法法律制度,這壹制度的形成與中華文明起源的特點密切相關。成文法和“法治”階段(春秋、戰國、秦),隨著中華文明的不斷發展和社會經濟的逐步發展,在春秋戰國時期,隨著社會制度的巨大變革,法律制度的發展也進入了壹個新的時代。制定法和法典的編纂是這壹時期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尤其是這壹時期法律思想的發展,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指導思想的發展準備了充分的理論基礎。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統壹的封建王朝,建立了中國戰國時期法家提出的君主專制制度,實行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政策。秦朝在法制儒教階段(兩漢三國魏晉南北朝隋唐)的迅速滅亡,為儒教與帝制的結合提供了途徑。從漢代開始,壹直延續到三國、兩晉、南北朝。這壹時期是儒家思想向法律滲透的時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時期,隨著《唐律疏議》的制定和頒布,儒家倫理與法家思想的融合徹底完成,標誌著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壹的中華法系由此形成。從宋代開始,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中國的法律開始向法律技術的完善方向發展,即在具體案件的審理中,如何將司法操作與法律指導思想相結合。作為壹種法律形式,判例法有了很大的發展,例與法開始相互結合。明清法律制度是這壹發展趨勢的典型代表。近代法律(清末民國)清末,西方社會制度沖擊東方文明,中國古代社會制度開始瓦解。傳統法制也在清末變法修律後消亡,中國開始進入法制現代化的新時代。這壹時期,中國法律的發展側重於吸收和融合西方法律制度。直到民國南京政府制定頒布“六律”,法律近代化才告壹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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