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提供證據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這壹規定體現了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法院可能無法采納他們的訴訟請求,導致他們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支持。
第二,提供證據的方式
當事人在提供證據時,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和法院的要求。證據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實物的和其他形式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提交書面材料、出庭作證、提供物證等方式提供證據。同時,當事人還應當保證所提供的證據真實、合法、有效,不得偽造、篡改或者毀滅證據。
第三,證據的審查和鑒定
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後,會進行審查認定。法院會根據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來評估證據的價值,決定是否采納該證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或者證據有瑕疵或者相互矛盾的,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進行進壹步調查。
第四,未能提供證據的後果
如果當事人不能依法提供支持其訴訟請求的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事實,法院可能會認為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從而駁回其訴訟請求。因此,當事人應當充分重視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確保自己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總而言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和方式。當事人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當事人在提供證據時,應當註意證據的形式和內容,確保其符合法律的規定和法院的要求。如果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主張,他們可能面臨其主張被駁回的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68條規定: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70條規定:
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71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72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