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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能否查封嫌疑人的房產。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有權查封犯罪嫌疑人的財產。如果發現財物不是違法所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會解除查封,並在三日內返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壹百壹十四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初步審理,並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

2.第壹百三十九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3.第壹百四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按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4.第壹百四十三條查封、扣押的財產、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及其他財產,發現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予以返還。

5.第壹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為了偵查犯罪,可以依法查封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有權依法查封犯罪嫌疑人有違法所得購買的不動產。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有關規定》第五條規定,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機關可以查封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車輛、船舶、航空器、大型機械設備等特定動產。

必要時,可以壹並扣押法律文書和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文件。對放置在不動產上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設施、家具及其他相關物品予以扣押;如果不適合移動,可以壹起封存。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有權查封、凍結犯罪嫌疑人有違法所得取得的不動產、投資權或者股權。

但由於投資權或股權存在風險,應嚴格按照法定適用條件和程序謹慎使用凍結等調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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