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勞動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行政強制執行;給工人造成傷害的人應該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規定應當重新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履行;未要求勞動者重新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賠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加蓋公章後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不滿壹年超過六個月的,按壹年計算;勞動者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其工資壹半以上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的市轄區或者區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職工月平均收入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收入的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規定應當重新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履行;不要求勞動者重新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障轉移手續。工人應根據相互承諾申請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接受交接工作時支付。對於早已淘汰或停止使用的勞動合同文字,用人單位應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簿。
第八十壹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勞動行政機關應當予以行政強制執行;給工人造成傷害的人應該承擔責任。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示確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的,由勞動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給工人造成傷害的人應該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