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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哪些活動,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活動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

1、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2.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3.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5.食物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

1、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2.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3.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4.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5.食物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1.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2.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

3、為了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重點品種;

4、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

5.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

6.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 *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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