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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流動承包的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可以承包的土地種類、土地承包期限、承包方和發包方在土地承包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等。,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及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選舉承包工作組,承包工作組壹般由村黨支部、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和壹定數量的村民代表組成,由村民選舉產生。推選委員候選人的具體辦法,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農民的意見確定。起草並發布合同計劃。合同工作組成立後,其主要任務是擬定合同方案。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權利。承包合同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者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按照統壹組織承包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可以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簽約程序合法。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承包工作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計劃;

(5)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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