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支付令,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二)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理決定書;
(三)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四)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機關授予的追償債務的債權文書和物品。
法院執行程序:審查與立案。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和有關法律文書後,應當審查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義務人時,應當先通知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予以強制執行。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執法證;確定實施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執行的,應當書面通知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強制執行。應當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依據;執行完畢後,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機關。
下列文件材料壹般不歸檔:
1.沒有證明價值的信封和工作材料;
2.內容相同的重復材料;
3 .法律法規復印件;
4.壹般性法律文書草案(尚未定稿);
5.與本案無關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28條
執行工作由執行者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