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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看勞動爭議案件的進展

法律分析:當事人可以憑身份證咨詢,代理人憑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咨詢。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仲裁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案情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但不能超過15天。案件處理完畢後,仲裁委員會應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歸檔。仲裁文件分為主卷和輔助卷。主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駁回)通知書、答辯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開庭通知書、延期通知書、仲裁建議書、調解書、裁決書、送達回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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