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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銷指控?

法律分析:壹般只需要寫壹份回避申請書,寫明回避的事實和理由,交給法官即可。什麽情況下可以撤訴:1。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是否提出申請由原告決定。起訴是原告的訴訟行為,撤訴也應該是原告的訴訟行為。被告除提出反訴外,不得撤回訴訟。原告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撤訴。訴訟代理人申請撤訴,必須經原告特別授權。撤訴是原告訴訟權利的體現,所以撤訴必須是自願的。2.原告應當向上訴法院申請撤訴。如果原告撤訴,必須向上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對於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庭審筆錄中予以記錄,並由原告簽名或者蓋章。這是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撤訴的依據。3.撤訴申請必須在訴訟開始後、人民法院宣布判決前提出。從起訴到法院判決期間,原告可以隨時申請撤訴,法院判決壹旦公示,即喪失申請撤訴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八條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駁回起訴。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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