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或者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原告同意並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八條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駁回起訴。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壹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二)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案件,自訴人不能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依法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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