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盜竊行為所竊取的公私財物數額。
(2)已經開始盜竊,但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沒有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是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如果巨額現金、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是明確的盜竊對象。
(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習慣性盜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盜竊公私財物,既指有形財產,也指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產。
竊取他人長途電話賬號、代碼號造成損失,竊取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盜竊自己家裏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的,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有所區別。
根據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認定為犯罪。
1,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
2、贓物全部退還,退賠;
3.主動投案;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不贓或少贓的;
5.其他情節輕微,無大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4條
盜竊、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1萬元以上3000元以下、3萬元以上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區域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盜竊,無法核實盜竊地點的,應當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相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情形。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以盜竊罪論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