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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開庭時,對方沒有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可以不質證嗎?

當然可以。超過舉證期限的,當事人可以以此為由拒絕質證,該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使用,但當事人認可的除外。證據應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交叉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分析

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庭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或者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能夠影響案件公正處理並經打卡法院同意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舉證時限的確立有兩種方式:壹是基於當事人主義原則,二是基於法院職權。因為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在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法律優先考慮當事人的約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並經人民法院認可。舉證時限有黨派之爭的,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並經人民法院認可。未經批準,舉證期限無效。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自當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對此,人民法院依職權指定的舉證期限不以當事人是否就舉證期限達成共識為依據,當事人是否自行協商舉證期限不影響法院依職權指定。論確立舉證時限的長度。由於勞動仲裁爭議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踐中,各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做法不壹致。有的仲裁委員會規定證據材料可以在開庭前提交,有的規定最遲在開庭前壹天提交,有的在開庭後提交給仲裁委員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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