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和詐騙有什麽區別?
1,客觀要素不同。前者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後者客觀上包含兩個基本條件,即行為人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有招搖撞騙的行為。
2.手段不同。前者手段不限,可以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任何手段進行,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後壹種手段僅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頭銜。
3.行為人為了不同的目的而犯罪。前壹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後壹種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比詐騙罪廣泛得多。
4.是否有犯罪數額的限制是不壹樣的。前者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後者不構成對被騙財產數額的要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