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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監護人,需要什麽條件?

壹、如何解除監護人,需要什麽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確定後,不得自行變更。離婚後,與孩子共同生活的壹方無權取消另壹方對孩子的監護權。因此,被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壹方,不能自行主張解除監護,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孩子的監護人。未成年人已經成年的法律事實或者監護人、被監護人已經死亡的法律事實會自動解除他們之間的監護關系,不需要某種法律形式來解除監護關系。但對於精神病人監護關系的終止,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撤銷監護關系;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不認真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人身合法權益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應當提起訴訟變更監護人、撤銷原監護人、重新指定監護人。2.誰有權請求法院取消監護資格?1.離婚後,不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的監護人有犯罪行為、虐待或者明顯不利於子女的,不與子女* * *共同生活的壹方可以請求法院取消另壹方的監護人資格。2.父母壹方以外的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不按照規定履行監護職責的,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變更監護關系。3.什麽情況下可以撤銷監護人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辦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兒童現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撤銷其監護資格:1。性侵害、背叛、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其身心健康的;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護狀態,造成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傷危險,經教育拒不改變的;3.六個月以上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造成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不良嗜好,不能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拒絕將部分或者全部監護職責委托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難或者危險狀態的;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被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批評教育三次以上,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學習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7.有其他嚴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總之,被指定為未成年子女監護人的個人,在監護期間必須嚴格認真履行監護職責,無權主張撤銷監護。除非指定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者損害被監護人的權益,否則有權提起撤銷監護的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其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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