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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擁有第二輛按揭車?

法律分析:

車輛二次抵押的歸屬為:壹次抵押優於二次抵押,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且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按抵押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已登記的優先於未抵押登記的;雙方登記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受償。抵押是指抵押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協議,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數額可以根據合同市場價值的水平來確定,或者根據信用等級、市場價值或信用等級的變化來改變所需的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1.什麽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什麽財產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第三十四條第五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即“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共機構、社會團體、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福利設施。

4.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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