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罪判決是我國刑事案件中的壹種特殊處理程序,表明相應案件的當事人不構成犯罪的決定。無罪釋放的條件是犯罪情節明顯輕微或者不構成犯罪。無罪釋放的流程是:公安機關在依法訊問時,發現被拘留人不構成犯罪的,必須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釋放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在依法訊問中發現不構成犯罪的,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應當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就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判後立即釋放被告人。根據該條規定,刑事案件只要有六種情形之壹,就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於在刑事訴訟開始前已經發現的,不予立案受理。在偵查階段發現的,應當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發現,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作出判決,宣告無罪;如果投訴是在被告知後才處理的,並且受害者撤回投訴,則案件應以允許撤回投訴的裁決結案;其他情形的案件壹律裁定終結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 *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經過評議,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