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章必須由專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印章是辦公室用的。特殊情況需要將印章取出使用的,必須先向部門負責人申請簽字,再由企業負責人審批簽字,從印章保管人處領取印章後方可取出。
2.印章的使用應堅持“誰負責,誰審批”的原則,印章保管人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後方可使用。印章保管人無權對不屬於監督範圍的材料和文件進行蓋章。
3、空白資料、介紹信和文具等。,不得加蓋印章。
4.印章使用時,應壓在簽名或其他文字上,不能蓋在空白處。加蓋的印章應正確、清晰、美觀、易於識別。
5.印章保管人長期外出,應向總經理報告,指定代理人後,交由有關人員代管。保管結束後,保管人應將印章使用登記壹並交回。
6.公司印章只適用於與公司有關的業務,不允許從事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7.所有印章應嚴格按照公司印章使用規定使用,並進行申請和使用登記。如存在違規使用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印章的使用
1.各類印章使用前,應嚴格按照印章使用登記簿進行分類登記,經三級審核簽字後方可蓋章。如有法人簽名信息,請登記三級簽名和法人簽名後再蓋章。
2.各類材料加蓋印章登記時,請準確填寫每種材料需要蓋章的詳細內容。如果只登記整套材料的封面,就不蓋章了。如:介紹信、法人委托書——需要寫明目的地,辦理XX事宜;客戶和介紹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發行號和日期。
3.分公司設立備案材料蓋章時,由相關人員先對備案材料電子版進行編輯,然後交由602統壹編號打印,並登記在602綜合行政公章使用登記簿上進行審批簽字。
4.章程使用最終修訂版(7頁* * *),副本由602所出具。復印件必須加蓋公章和“信息用途”章,並填寫用途,正文加蓋印章。
5.法人身份證復印件需要加蓋公章且僅限XX章使用,印章要貼在身份證正面。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第壹條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印有國徽或五角星。
第二條國務院印章,直徑6厘米,自左至右印有中央政府公布的國徽名稱和國徽外國出版機構名稱,由國務院制發。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為5厘米,中央政府公布的國徽和公布國徽的機關名稱自左而右傳閱,由國務院制作。
第四條國務院直屬機構、辦公室的印章,部級單位直徑為5厘米,副部級單位直徑為4.5厘米。中央政府公布的國徽和公布國徽的機關名稱自左而右傳閱,由國務院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