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時,當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職業史和既往史的書面材料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歷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數據
5.診斷機構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驗收:
當事人提供的資料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通知當事人補正。
三、調查取證:
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除當事人提供的資料外,必要時,診斷機構應當深入現場,對診斷中的疑點進行取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為申請職業病診斷的勞動者提供相關資料。同時進行臨床檢查和實驗室?檢查。
第四,診斷:
參與診斷的醫師應當根據臨床檢查結果和現場接受或者獲得的全部資料進行綜合分析,並根據職業病診斷標準提出診斷意見。
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有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職業病診斷機構對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時,必須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勞動者根據診斷可以享受職業病待遇。
擴展數據:
職業病預防和控制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
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其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