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承包經營證。
2、宅基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3.股票認股權證
所謂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包括住宅、廚房、畜圈、廁所、庭院等)的土地。)經合法批準。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新老農村宅基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核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壹處宅基地,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現狀房屋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除壹個子女留守外,其他子女確需另設門戶,且現有宅基地低於入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準,從外地遷入的農民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籍已遷入的;
(五)離退休幹部職工、退役士兵、華僑及其親屬、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件回原籍,無宅基地需要建房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申請宅基地;
(2)壹戶有1個子女(女)的家庭有1塊以上宅基地(含1);
(3)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
(4)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不具備入戶條件者;
(5)雖居住在農村,但戶籍未遷入當地的;
(6)其他規定不得建房和安排宅基地。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建房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面積和位置,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後張榜公布戶主名單,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條承包方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並向發包方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