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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所有權三證是什麽?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三證是:

1,土地承包經營證。

2、宅基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3.股票認股權證

所謂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包括住宅、廚房、畜圈、廁所、庭院等)的土地。)經合法批準。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新老農村宅基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核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壹處宅基地,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現狀房屋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除壹個子女留守外,其他子女確需另設門戶,且現有宅基地低於入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準,從外地遷入的農民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籍已遷入的;

(五)離退休幹部職工、退役士兵、華僑及其親屬、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件回原籍,無宅基地需要建房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申請宅基地;

(2)壹戶有1個子女(女)的家庭有1塊以上宅基地(含1);

(3)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

(4)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不具備入戶條件者;

(5)雖居住在農村,但戶籍未遷入當地的;

(6)其他規定不得建房和安排宅基地。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建房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張榜公布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面積和位置,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後張榜公布戶主名單,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條承包方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並向發包方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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