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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三個環節的具體時間

法律分析: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的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辦理,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2065438+200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建立防止司法幹預的“防火墻”和“隔離帶”,為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劃出“紅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能提供制度保障。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預辦案,確保公正廉潔司法。2065438+2005年3月,中央政法委發布《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設立“高壓線”,明確責任追究,確保司法人員依法獨立公正辦案。2065438+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確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目的: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和溝通行為,有利於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幹預或影響案件辦理,維護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要求在線索核實、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說情;要求辦案人員或者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指使、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說情的;為地方利益或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召開協調會、下發文件等形式,提出超越職權的傾向性意見或對案件辦理的具體要求;其他幹擾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違法行為。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訊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訊問的案件,受法律和組織保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辦案人員免職、調離、辭退、降職、開除。

《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規定》規範了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聯系溝通,有利於防止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以不正當方式幹擾或者影響案件辦理,維護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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