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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召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

法律主觀性: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的程序是什麽?股東大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立股東會。但是,股東大會不是壹個常設機構,也就是說,它不是壹個常設的法人機構,只是以會議的形式存在。只有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才作為法人組織存在。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按照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向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人。召集程序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所以是法定程序。沒有這個程序,這個程序所要求的活動就沒有完成,就會對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產生影響。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的程序主要是履行召集通知的義務,並在召集通知中記載所審議的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將召集會議的通知送達全體股東。召集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其內容應當包括日期、時間、地點和擬考慮的事項。上述召集通知中所審議事項的記錄是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發生法律效力的重要條件。即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召集通知中未列明的審議事項作出決議。如果作出決議,其決議無效。這是因為臨時股東大會不同於定期股東大會。例會必須在約定的時間召開,可以審議的事項範圍是合法的。這樣股東就有時間在會前做必要的準備,確定自己的判斷和意見。臨時股東大會隨機召開,審議事項不確定。因此,如果在會議召開前不就審議事項進行書面通知,會導致股東難以做出決議,或者被用來對部分股東進行突然襲擊,強行通過審議。為了防止出現上述情況,《公司法》中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必須明確關於審議事項的規定。從上面可以看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大會通常由董事會召集和主持,這是非常值得關註的。當然,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也提供在線法律咨詢服務。歡迎大家前來咨詢。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

第四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

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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