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為判決書丟失而需要查詢自己的案件,可以直接去法院調取相關卷宗,裏面有案件的所有材料,包括起訴書、法庭筆錄、判決書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2016)。
第壹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全面、及時、規範地在網上公布裁判文書。
第二條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全國法院發布裁判文書的統壹平臺。各級人民法院在我院政府網站和司法公開平臺上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鏈接。
第三條人民法院制作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上公布:
(1)刑事、民事和行政判決;
(2)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裁決;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辭退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處罰執行和變更決定;
(八)對妨害訴訟和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對拘留、罰款等處分不服作出的復議決定;
(九)行政調解、民事公益訴訟調解;
(十)其他具有中止或者終結訴訟效力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產生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在互聯網上公布: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調解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生效,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確需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和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網上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人民法院在網上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匿名下列人員:
(壹)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3)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條依據本規定第八條處理匿名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1)保留姓氏,將名替換為“a”;
(二)少數民族名稱,保留第壹個字,其余用“壹”代替;
(3)外國人、無國籍人姓名的中文譯名,保留第壹個字,其余用“a”代替;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英文名,保留第壹個英文字母,刪除其他內容。
如果匿名處理後出現不同姓名重復,可以在姓名後加阿拉伯數字加以區分。
第十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
(壹)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車牌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號碼等個人信息;
(二)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車牌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號碼等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個人權益等糾紛中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技術調查措施信息;
(六)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依照本條第壹款刪除信息影響對裁判文書正確理解的,應當用“×”號部分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