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機關是依法設立的政府行政部門,是行政主體的主要內容。行政主體的主要內容是行政機關。此外,行政主體還包括依法設立的政府行政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其他社會組織、團體等部門或單位,其內涵比行政機關更加豐富多彩;
2.行政機關是依法享有特定法律地位、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的政府行政部門,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是合格的行政主體。在壹定範圍內,也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或行政管理的相對人。
行政主體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和組織的區別;
2.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托執行壹定行政任務的組織的區別;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承擔因其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依法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當地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該組織的國務院直接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對以同壹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受理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