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故意排放汙水、廢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損失。環境侵權責任人應當承擔的損失和費用包括因環境汙染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恢復生態環境的費用和行政處罰費用。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賠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測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不能避免環境汙染損害,並及時采取公平措施的,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三十條因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發生糾紛,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第壹千二百三十壹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和程度,以及各自的行為在損害後果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各自的責任範圍。
第壹百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法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賠償後,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壹百二十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壹)從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到恢復完成期間,因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費用;
(四)清理汙染和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
(五)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衍生問題:
有哪些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有:1。廢氣排放:是大氣環境的嚴重汙染源,工業企業在燃燒和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各種廢氣;2.汙水排放;3.毀林:破壞原始森林資源;不能節約用水,導致河流流量減少;旱澇災害增加;水土流失加劇;4.過度開采和選礦:造成土地資源破壞,導致農業生產環境惡化,生態平衡失衡,水旱災害頻繁,影響各行業生產發展;5.邊幹河邊撈:排幹池子去抓魚只圖眼前利益,不做長遠打算;6.廢棄廢電池:舊電池的危害主要集中在少量重金屬上,如鉛、汞、鎘等。這些有毒物質通過各種渠道進入人體,長期積蓄難以消除;7.過度捕捉鳥類:大量死亡,繁殖能力下降,導致滅絕,種群數量下降,導致基因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