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出租音像制品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同意?
著作權法第41條第壹款規定了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的權利,包括出租權。但是,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的權利是鄰接權。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但是,錄音錄像制作者允許他人出租錄音錄像制品,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或者表演者的許可。這是因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七項的規定,著作權人只享有出租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和計算機軟件的權利,無權出租錄音制品,表演者也無權出租錄音制品。因此,錄音錄像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或者表演者許可,出租錄音錄像制品。
附:《著作權法》第四十壹條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產品首次生產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音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產品首次生產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音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和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十條(七)出租權,是指有償許可他人暫時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和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體的除外。
基於以上介紹,租賃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法律上也有相應的規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對出租不需要著作權人同意的法律知識有了壹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