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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團員的義務和權利的關系?

團員義務與權利的關系;

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壹、不可分割的關系,它們是相互作用的。沒有義務,權利就不存在;沒有權利,就沒有存在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理分析

1.法律關系中的對等。

這種對應意味著任何法律權利都有相應的法律義務,兩者相互聯系,對立統壹。正如馬克思指出的:“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

2.社會生活中的對等。

這主要體現在權利義務總量大致相當。

3.功能是互補的。

享有法定權利有利於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在社會實踐中,不主張權利,義務人就不履行義務。

4.價值選擇中的主從關系。

在任何法律體系中,都有權利和義務。這樣,人們的社會行為就可以受到法律的調整。

擴展數據:

團員證的發展歷史

實行團員證制度是新時期共青團改革的重要內容。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初期,壹些基層團組織設計了自己的團員證,以加強對流動團員的管理,標明他們的姓名和在團的職務,為他們外出參加團的活動提供了方便。

1984年,全團基層工作會議總結基層單位的做法和經驗,決定在全團試行“臨時外出團員證”制度,規定流動團員可憑證件參加地方組織的活動,接受地方組織的管理。1985年4月,深圳市第壹屆團代會決定正式在全市試行團員證。

試行結果表明,這壹制度對於改革開放條件下加強團員管理、促進團的基層組織建設是有效的。1986廣東省試行團員證制度。到年底,已有279萬團員領取了團員證,占全省團員總數的97%。

1987進壹步將團員證試行範圍擴大到全國,使團員證制度在更大範圍內得到驗證,進壹步完善了團員證管理的配套措施。1988年5月8日,《關於團員證制度的決議》在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正式通過,決定在全團實行團員證制度。

團員證制度的實施有助於保持團員與組織之間的有形聯系;逐步形成科學的團員管理機制;有助於增強團員意識,督促和保障團員履行義務,行使民主權利;它有助於加強團組織之間的廣泛聯系與合作,促進團的工作社會化,是改進和完善基層團組織的重要舉措。

1988年5月8日,中國* * *共產主義青年團第十二次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實行團員證制度的決議》。內容如下: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在這次代表大會之後,在全團逐步實行團員證制度。

團員證是團員政治身份的公開合法證明。實行團員證制度,有利於加強團員與團組織的聯系,建立科學的團員管理機制;有助於激發團員的自覺性,督促和保障團員履行義務,行使民主權利;有助於加強共青團組織之間的聯系與合作,促進共青團工作的社會化。

大會認為,實行團員制度,改革現行團員管理模式,對於團員組織建設適應改革開放和商品經濟發展的社會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大會要求,團的各級領導機關和團的基層組織要把實行團員證制度作為團的組織改革和基層建設的壹項重要任務,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確定工作步驟,確保團員證制度的順利實施。

考慮到我國地區經濟文化發展的差異,大會決定,在少數尚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暫不實行會員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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