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壹個畢業季。當鄭州大學生小龍通過了某銀行的筆試和面試,滿心歡喜地等著這份工作的時候,卻得到了用人單位拒絕入職的消息。這無疑給他潑了壹盆冷水。據事後調查,其實用人單位對其各項條件都很滿意。但在調查其個人簡歷的過程中,發現小龍在校期間有犯罪記錄,僅此壹項就嚴重違反了金融機構的招聘原則,因此小龍被拒。
第壹,年少無知留下了犯罪記錄。據小龍父母回憶,當時小龍還在上中學,青春期的孩子壹般都比較調皮。有壹天放學,小龍和其他幾個同學搶了壹個同學的書包。我以為只是個惡作劇。沒想到這個同學書包裏裝著價值幾千元的眼鏡,對方家長立即報警求助。根據涉案金額,已構成搶劫罪。
小龍的父母得知後也積極出面解決問題。因為小龍當時年紀小,父母也是全額賠償,事件本身性質也不是很惡劣。所以相關部門只是對小龍進行了監管,家長也進行了詢問,確保此事不會妨礙小龍以後的學習和工作。
二、本應封存的犯罪記錄根據《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法》規定,小龍作案時仍為未成年人,經經濟賠償,雙方已達成和解。他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處罰,他的犯罪記錄早就應該被有關部門查封了。未經許可,任何單位都不能得到這份犯罪記錄。小龍工作被拒後,當地相關部門也對小龍案件的封存內容和工作流程進行了檢查比對,發現其工作中確實存在監管失序的問題。
第三,犯錯誤的未成年人也應該受到社會的保護。對於未成年人來說,他們長大後也會有很多煩惱和不良行為。家庭、學校、社會要共同發揮積極的引導作用,現有的應該封存的犯罪記錄要嚴格執行封存,避免阻礙這些有犯罪記錄的孩子以後的工作和個人發展,避免更多?小龍?被工作單位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