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意義:
1,強調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
2.國家應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盡快將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鼓勵已取得的發明專利等知識產權盡快實施,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3.通過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稅收政策,包括建立基金和動員社會力量,加大科技投入,促進科技更快發展;
4.要整合國家已經形成的科技資源,建立全社會都能享受的制度,讓科技資源發揮重要作用;
5.企業的技術進步有專章規定。要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企業在自主創新中的主體作用;
6.強調要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建立能夠激發自主創新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壹條為了全面推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壹生產力、第壹創新動力和第壹人才資源的作用,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技事業的全面領導。
國家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科技創新在國家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建設科技強國。
第三條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應當面向世界科學技術前沿、經濟主戰場、國家和人民生活健康的重大需求,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服務。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推動應用科學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社會事業,支持實現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的碳中和目標,催生發展新動能,實現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