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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與罰款的區別

行政處罰與罰款的區別在於:

1,嚴重程度不同。刑罰是最嚴厲的強制方法,其嚴厲性表現在刑罰不僅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財產、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還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但行政處罰只能剝奪人的部分財產權。即使適用行政拘留,也只能短時間剝奪被拘留者的人身自由,與有期徒刑等剝奪罪犯自由的刑罰性質不同,法律後果也不同。而且,行政處罰不能剝奪人的政治自由,更不能剝奪人的生命。

2.適用對象不同。刑罰是適用於特定對象的強制方法,只能適用於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即只有犯罪人才是刑罰適用的對象。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人。

3.適用的器官不壹樣。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適用,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他人適用刑罰。人民法院在適用刑罰時,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幹涉。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4.適用的程序是不同的。人民法院在適用刑罰時,必須按照刑法規定的案件量刑原則、幅度和情節,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訴訟期限和訴訟程序進行,即必須在內容和程序上合法。適用行政處罰時,依照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不同的器官。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的規定,刑罰只能分別由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執行,以監獄為主。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執行處罰。

6.刑罰執行的方式和場所合法。比如死刑由人民法院執行槍決或者註射。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監獄執行;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中心執行;由公安機關實施管制。行政處罰壹般由行政執法機關執行,不涉及監獄,不需要在特定場所執行。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壹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

刑法第1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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