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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好對法院司法建議函的回復

附:保監會對法院司法建議回復中涉及的部分問題的解答:1。對調解書效力的理解: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調解書與判決、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然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法官發現部分保險公司實際上拒絕承認法院調解書的內容。法院建議:維護法院調解書的法律權威。回復:調解書是在雙方當事人協商的基礎上作出的法律文書,不同於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的判決。因此,除非保險公司作為訴訟主體參與調解,並同意調解結果,否則不作為理賠依據,維護保險公司利益。2.保險公司拒絕將保險金直接支付給傷者: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造成第三者損害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賠償傷者。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只同意將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而壹些被保險人往往在收到錢後拒絕支付給傷者,甚至攜款潛逃。法院建議,鼓勵交通事故中的傷者直接去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答:保險公司只有在接到交管部門的通知後,才會向傷者支付或墊付醫療費用。根據《保險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的規定,保險公司只有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才應當直接向受傷害的第三人賠償保險金,否則沒有直接賠償第三人的義務。為了確保受害者的權益,協會正在推動《保險法》的修訂,進壹步完善責任保險賠償的相關規定。3.建立面向普通大眾的車輛保險信息查詢系統: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人經常需要查詢交通事故涉案車輛的保險信息,但保險公司並沒有提供這樣的車輛保險信息查詢系統供普通大眾查詢,使得申請執行人無法及時提供準確的執行線索。法院建議,在區域或全國範圍內建立面向公眾查詢的車輛保險信息查詢系統。回復:正在逐步建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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