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付款請求權失敗後,持票人可以以此為借口向票據債務人追償。而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來說,他們並不知道持票人不承兌或者不付款的真實細節,所以只有在有確切證據證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其他票據債務人才能得到付款。而且,雖然追索權是法律直接賦予權利人的,但追索權的行使本質上是壹個“權利強制執行”的過程。在這壹過程中,壹個重要的要素是獲得並出示具有法律證明的書面文件,以便將權利人抽象的和可能的權利確定為具體的和現實的權利。這和壹般民事訴訟程序中,申請執行需要以生效的法律裁判文書為依據是壹個道理。《票據法》第62條和第65條規定了用於確認權利的單據類型和相關法律後果。其中,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應當說明其拒絕理由,並出具拒絕證書或者退票理由。未能簽發的,說明其行為可能是無理拒絕,也導致持票人因不能出示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而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因此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開頭,我們談到了票據追索權的客體。追索權制度是票據法中為加強票據安全、促進票據流通而設立的壹項特殊制度。這不僅體現在制度的設立本身,也體現在法律為保護權利人在制度行使中的權益而創造的便利。最典型的就是法律允許持票人隨意選擇和變更追索對象。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任意壹個或多個甚至全部票據債務人進行追索。這種選擇不受數量或順序的限制。只要權利人認為最有利於保護自己的權利,就可以請求追索。其次,雖然持票人對票據的壹個或多個債務人有追索權,但並不意味著未被追索的其他債務人免除付款義務,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之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債務人追索。票據追索權的限制也是需要註意的壹個主要內容。筆者將其分為兩項,壹是追索權本身的限制,二是行使過程中需要註意的限制。前者是指票據法第六十五條的內容,持票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追索的合法證明,否則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上述“規定期限”理解為指《票據法》第17條規定的權利行使期限,分為三種:1。對於出票人和承兌人,為2年;2.壹般上壹手是6個月;3.如果票據債務人付款後取得票據權利,再進行追索,則為3個月。雖然《票據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持票人喪失追索權時,仍可以要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承擔責任,但認為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前提條件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拒絕承兌或者付款,甚至死亡、逃匿、破產、被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因此,上述救濟方式的實際意義是值得懷疑的,也就是說,即使承兌人或付款人承擔了責任,持票人也不壹定能得到實際的賠償。此外,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也縮小了對持單人的保護範圍。因此,持票人應註意及時追索,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權利。後者是指票據法第66條規定持票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追索權通知義務。這壹規定雖不影響持票人的追索權,但仍應對遲延通知造成的損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損失)承擔責任。希望您能通過以上內容,對使用追索權的相關信息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