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3.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合法的個人財產;
4.遺囑內容合法,沒有違反法律法規;
5.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二,遺書有很多種方式:
1.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簽名並標註年、月、日。
2.委托他人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三,遺書的書寫格式、內容、簽名蓋章、證人、司法都很重要。只有符合上面的寫法,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百三十四條自擬遺囑應當由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五條委托代理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應當代表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書寫,並由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六條印刷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第壹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將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以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下來。
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第壹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