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必須滿足的條件:
1,根據犯罪情節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依法由本機關管轄的案件;
3.經審查案件來源材料,確有犯罪事實。
立案的程序如下:
1,到立案大廳,在值班法官的指導下立案;
2、準備材料,取號,是否接受調解;
3、不符合備案條件或補充資料,符合受理條件的;
4.受理材料、回執、訴訟費通知書、地址確認、案件受理通知書;
5、7日內支付票款,改簽票款,不支付裁定撤回訴訟。認為有必要在管轄範圍內追究責任的,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受理案件不是立案。受理後,符合起訴條件才能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再次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立案材料的來源立案材料的受理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壹百壹十二條
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