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的個人贈與是要交稅的,屬於合法的偶然所得,偶然所得的稅率壹般是20%,但是如果是因為自然災害或者愛心國家的贈與,那麽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接受的現金禮物是合法的偶然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偶然所得的稅率為20%。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殘疾人、老年人和烈士的收入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收到的國家饋贈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直系親屬捐贈的現金不征稅。給予是指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東西,也指給予財物。需要和“禮物”區分開來。贈與行為壹般是通過法定程序完成的,即簽訂贈與合同,這是壹種允諾合同。顧名思義,只要“答應”就可以“成立”。“禮物”需要征稅。贈與稅是財產稅的壹種,以贈與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贈與人或受贈人征收。贈與稅主要是為了防止財產所有人為了逃避遺產稅而在生前將財產贈與他人,通常與遺產稅同時實施。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加上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減除費用後的余額。稿酬所得數額應減少70%。個人將其所得捐贈給教育、扶貧、脫貧等公益性慈善機構,捐贈額不超過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慈善事業的捐贈應當在稅前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