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別程序審理是確認壹定法律事實,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因申請人的申請或起訴人的起訴;3、執行壹審;4.審判機構原則上實行獨任制審理案件;5.審判監督程序不適用;6.案件結案周期短;7.免訴訟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具體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案件、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指定或者撤銷監護案件在性質上也屬於非訴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審理此類案件。
法律客觀性:
壹、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有什麽特點?1.起訴方式簡單,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2.受理程序簡單,雙方當事人可同時到基層法院或其派出法院請求解決爭議,法院或其派出法院可即時或擇日審理;3.召喚方法很簡單。法院可以用簡單的方式傳喚和通知當事人和證人,不要求采用傳喚或通知的形式;4、審判組織簡單,由單壹法官進行審判;5.審判程序簡單,不必像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法庭調查和辯論按程序進行;6.審理期限短,自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7.註意調解。當事人同時出庭的,可以提前進行調解。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第壹百四十三條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二、什麽屬於簡易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根據《關於民事訴訟的意見》、《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若幹規定》,結合長期的審判實踐,壹般認為,簡單民事案件的標準應當是:1,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的陳述基本壹致,能夠提供可靠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就能夠查明事實、分清是非;2.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明確的,也就是說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持有者。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之間對案件的是非、責任和訴訟標的沒有原則性分歧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