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詐騙罪相關法律規定,公民犯此罪可能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這也是此罪的最高刑罰。至於什麽情況會構成詐騙罪,壹般認為詐騙所得財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屬於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案件,構成詐騙罪。
2.法律依據:刑法
第210條第1款?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266條?詐騙罪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欺詐和詐騙的區別
(1)侵權的對象不同。詐騙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以在現行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有規定。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僅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務;詐騙手段不限於此,可以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任何手段進行,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自願”交出財物。
(3)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在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招搖撞騙罪的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比詐騙罪廣泛得多。
(4)是否有犯罪數額的限制是不同的。
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對騙取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因為這種犯罪不壹定表現為騙取財物,而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為影響和破壞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和正常活動;詐騙罪的構成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的,才應以詐騙罪論處。壹般來說,區分這兩種犯罪是很容易的。但如果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頭銜騙取財物,則涉及法律法規的交叉及其法律適用問題,需要認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