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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量刑標準2021

法律解析: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的基本行為模式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被害人有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這個行為模式環節是不可或缺的。詐騙罪的量刑標準為:(1)數額達到較大起點(3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二)數額達到巨額起點(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三)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構成詐騙罪的,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應當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三)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確定基準刑。

3.構成詐騙罪的,根據詐騙的數額、手段和危害後果以及被告人支付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

4.構成詐騙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原因、手段、數額、危害後果、退贓及賠償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情況,決定適用緩刑。對於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嚴格把握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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