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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侵權糾紛如何解決

法律解析:發生土地權屬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申請。情況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查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時間內,當事人既不提起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該決定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經當事人申請,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六條下列爭議案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爭議案件;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爭議案件;爭議壹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爭議的壹方是軍隊,涉及大片土地;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同級人民政府轉送、交辦或者有關部門交辦的。

第八條調查處理國務院交辦的下列爭議案件;在全國有很大影響。

第九條發生土地權屬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向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查處理。

第三十壹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該決定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置決定是土地登記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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