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公示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壹、申請宅基地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所在地的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2.申請宅基地應當經農村村民集體依法討論通過並在集體範圍內公示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二、不批準宅基地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1,申請新宅基地前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程規定的標準,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對無房戶進行合理調整的除外),或者將房屋挪作他用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員為壹戶申請宅基地並獲得批準,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4、子女已立戶並符合立戶條件,父母另行申請宅基地的;
5、實施舊村街區改造或實施有計劃的自然村合並,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6、不需要居住的房屋拆遷後,宅基地不退還村集體;
7、違法建房不依法處理的;
8、其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
綜上所述,現在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村委會審核、鄉政府審核、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涉及農用地的,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申報農用地轉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所在地的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宅基地,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並在集體範圍內公示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