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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重建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壹、宅基地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如下: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二、宅基地如何申請、申請審批、登記發證。

有條件申請宅基地的農村村民,應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申請使用宅基地建房。應先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國土資源所在鄉(鎮)或辦事處申請登記發證。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什麽情況下不能申請宅基地審批?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1,20周歲以下;

2、原有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或能解決分戶需要;

3、村民將原有宅基地和地上建築物出售、出租、贈與或改變為經營場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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